一、主辦單位:
台南市政府衛生局。
二、協辦單位:
台南市各區衛生所、台南市各區公所、台南市牙醫師公會及其會員、轄區內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公私立牙科醫療院所。
三、實施對象
(一)設籍於台南市(民國111 年 12 月 25 日以前設籍於台南市,且持續在籍者)且於民國48年12月31日前出生,並經台南市合約牙科醫療院所牙科醫師評估需裝假牙者。
(二)設籍於台南市(民國111 年 12 月 25 日前設籍於台南市,且持續在籍者)且於民國 58年12月31日前出生之原住民(需檢附戶籍謄本影本),並經台南市合約牙科醫療院所牙科醫師評估需裝假牙者。
四、補助內容
(一)全口活動假牙,上顎及下顎健康牙齒(含智齒)各存 3顆以內。
(二)上顎活動假牙,健康牙齒(含智齒)存 3 顆以內。
(三)下顎活動假牙,健康牙齒(含智齒)存 3 顆以內。
(三)其他特殊情況以專案方式處理。
※補助限制:
1.每人每顎僅補助一次。
2.已申請過「衛生福利部中低收入戶老人補助假牙實施計畫」或「台南市政府109-113年度辦理原住民族長者裝置假牙實施計畫」者,5年內不予重複補助。
3.申請者為綜合所得稅稅率未滿 20%者(以 111 年度為綜合所得淨額未滿 1,210,001 元者),如為被扶養者,依扶養者申報稅率計算。
五、 補助金額:
裝置額度為每人每顎上限為22,000元,全口雙顎上限為44,000元,如有特殊個案則專案處理。
六、申請程序:
符合資格之民眾持健保卡、身分證逕向台南市合約之醫療院所提出申請,經合約醫療院所牙醫師評估後,提出診治計畫送本府衛生局審核,通過後,由本府衛生局函知醫療院所、牙醫師公會及民眾進行診療,完成後,再進行術後審核,審核通過後,則由本府衛生局撥款至醫療院所。
七、實施期程:
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10日接受民眾至合約醫療院所申請,113年12月11日以後之申請案件,則併入114年申請案件審核,但如因經費用罄則將提前停止收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