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化區社區健康營造中心組織章程
總 則
第一條(名稱):本中心定名為「南化區社區營造中心」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
第二條(宗旨):本中心以促進及維護南化區區民之健康,並推廣社區營造活動
為宗旨。
第三條(會址):本中心包括區域以台南市南化區行政區域為限,中心設於台南
市南化區衛生所(住址:台南市南化區南化里226-1號)。
任 務
第四條(任務):本中心任務如下:
• 增進區民健康知能。
• 激勵區民參與保健預防服務。
• 促進區民健康福祉。
• 建立南化區成為「健康生活化,生活健康化」的健康社區。
• 建立區民與健康專業人員主動合作,成為健康事業的夥伴關係。
• 其他有助於發展本會宗旨之工作。
委 員
第五條(資格):凡居住於台南市南化區之民眾。
第六條(權利)本中心委員之權利(年滿二十歲以上)如下:
• 發言權。
• 表決權。
• 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• 參加本中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第七條(義務):本中心委員之義務如下:
• 遵從本中心會章。
• 接受本會決定及交付之各項工作。
組 織 與 職權
第八條(機關):本中心以健康促進委員會為最高意見機關。
第九條:健康促進委員會下設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、委員:
一、本中心設委員十五人,候補委員三人,由參與籌備之人員互選十五位委員。任期三年,委員因故出缺時,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,並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
二 、委員會職權如下:
( 1)、委員互選常務委員七人,連選得連任,常務委員因故出缺,主任委員應
召集委員補選。
( 2)、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決定之任務。
( 3)、發展本中心會務。
( 4)、常務委員職權如下:
( 5)、委員會就當選常務委員中選任主任委員一人及副主任委員一人。
( 6)、主任委員依委員會決議綜理中心會議,並對外代表本中心。
( 7)、主任委員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主任委員代理,如無代理人時,由常務
委員互提一人代之。
( 8)、執行委員會決議案。
( 9)、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決定之任務。
( 10)、發展本中心會務。
( 11)、處理本中心日常事務。
三、委員會下設總幹事一人,策劃承辦中心業務,其人選由主任委員遴聘之。
並分設有志工隊、活動組、醫療財物組。
第十條:委員會視本中心需要,經委員會議決得聘顧問若干名。
第十一條:委員得連選連任。
會 議
第十二條:健康促進委員會,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,由委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。
第十三條:召開委員會應於三日前通知各委員,如因緊急事項召開臨時會議者,不在此限。
經 費
第十四條:經費來源: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
ㄧ、衛生署「南化區社區健康營造三年計畫」,三年補助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整。
二、自由捐:由各委員向地方熱心公益人士及機構募款。
三、委員會向區公所、農會及玉井區社教站提計畫申請補助。
四、其他各項捐款。
第十五條(解散或撤銷):本中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歸屬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團體。
第十六條:本營造中心三年計畫經費係由衛生署專款補助,並由衛生所主辦,其經費核銷概依政府會計制度由衛生所依法執行核銷。
第十七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依有關法令辦理之。
第十八條:本中心章程經健康促進委員會通過,報請主管官署核準備案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